勞動部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4點,將經衛福部評鑑之「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納入加重處罰對象。若違反勞基法第24、32、34、36或39條,主管機關將審酌其資力及3年內違規次數,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本規定自114年8月1日起生效。

重點摘要

  • 增列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為加重處罰對象
  • 適用違反勞基法第24、32、34、36、39條之情形
  • 罰鍰額度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並得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
  • 自114年8月1日起生效

金額資訊

  • 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資格條件

經衛生福利部辦理醫院評鑑評定為「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之醫院

適用對象

醫學中心、區域醫院、醫療從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