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4點,將經衛福部評鑑之「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納入加重處罰對象。若違反勞基法第24、32、34、36或39條,主管機關將審酌其資力及3年內違規次數,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本規定自114年8月1日起生效。
重點摘要
- 增列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為加重處罰對象
- 適用違反勞基法第24、32、34、36、39條之情形
- 罰鍰額度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並得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
- 自114年8月1日起生效
金額資訊
- 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資格條件
經衛生福利部辦理醫院評鑑評定為「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之醫院
適用對象
醫學中心、區域醫院、醫療從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