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告草案,擬指定勁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2078208)辦理以自然人為對象的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其他類似融資業務時,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所稱金融服務業。草案生效後,該公司辦理相關業務及衍生的金融消費爭議,將適用金融消保法規範。此舉可使與該公司有融資、分期交易的個人,獲得較明確的金融消費者權益與爭議處理保障;草案預告至2026年11月18日止。
重點摘要
- 金管會預告指定勁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金融服務業。
- 適用業務包括以自然人為對象的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及具類似融資性質的業務。
- 公告生效後,該等業務所生的金融消費爭議將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 本草案預告終止日為2026年11月18日。
資格條件
與勁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類似融資交易的自然人金融消費者。
適用對象
使用或可能使用勁榮企業個人融資、分期付款或應收帳款相關服務的自然人。
背景說明
金管會透過指定特定業者為金融服務業,將其特定面向自然人的融資業務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管理。這使個人在進行分期或融資交易時,對契約、申訴及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可有更明確的法定保障。
實用提醒
['與該公司簽訂分期或融資契約前,應保存契約、付款紀錄、廣告及客服往來內容。', '如發生費用、利率、提前清償或催收爭議,可先向業者提出申訴,並留存申訴紀錄。', '草案尚在預告階段,實際生效日期及最終內容應以金管會正式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