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贈與稅的「每年」、「一年內」及「同一年內」均採曆年制,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並非從首次贈與日往後計算一年。民國114年及115年每位贈與人的年度免稅額均為244萬元;同一曆年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須在超額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此規定攸關民眾安排資產贈與及合法節稅,若誤將免稅額當作可跨年度滾動計算,可能因年度贈與合併而產生稅負。| 項目 | 規定 | |---|---| | 114、115年年度免稅額 | 244萬元 | | 申報期限 | 超額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 | | 計算期間 |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 範例應納稅額 | 14.4萬元 |

重點摘要

  • 贈與稅免稅額以曆年為單位計算,每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
  • 民國114年(2025年)及115年(2026年)贈與稅免稅額均為244萬元。
  • 同一贈與人於同一曆年內的贈與財產總值,應合併計算是否超過免稅額。
  • 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者,應於超額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 範例中,115年度贈與388萬元,扣除244萬元免稅額後,144萬元按1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為14.4萬元。

金額資訊

  • :TWD2,440,000元
  • :TWD3,880,000元
  • :TWD144,000元

資格條件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於同一曆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扣除法定扣除額及免稅額後,如有應稅餘額,即應依適用稅率計算並申報贈與稅;贈與總額超過年度免稅額者,須於超額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

適用對象

有資產贈與安排、擬贈與子女或其他親屬財產的民眾

背景說明

遺產及贈與稅法對贈與稅的年度免稅額及申報義務已有規定,財政部特別釐清「一年內」應以曆年而非首次贈與日起算。此措施有助民眾正確規劃年度贈與、避免誤算免稅額而漏報或產生補稅及處罰風險。

實用提醒

['規劃贈與時,應按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彙整同一贈與人的全部贈與金額,不要以第一次贈與日期作為一年起算點。', '若年度累計贈與將超過244萬元,應確認超額贈與日期,並在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贈與前宜保留匯款、契約及財產移轉等資料;金額較大或涉及多名受贈人時,可先向國稅局或稅務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