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脈絡:** 過去電動車輛需「先徵後退」貨物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須先繳稅、待消費者掛牌後再申請退稅,造成資金積壓與行政成本。 **政策重點:** 財政部於115年8月18日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自116年1月1日起,電動車輛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可於出廠或進口前向國稅局或海關申請「具結免稅」,待消費者完成牌照登記後再銷案,改為「事後銷案」制度。 **實際影響:** 以進口價200萬元、208.8HP電動小客車為例,原需先繳30萬元貨物稅、掛牌後退21萬元;新制下僅需繳納9萬元(超過140萬元免稅額度部分才課稅),大幅減輕廠商資金壓力,間接可能降低電動車售價或加速交車。業者須於車輛出廠或進口放行後1年內完成掛牌銷案,否則將補徵稅款並取消資格。

重點摘要

  • 116年1月1日起,電動車貨物稅改採「具結免稅事後銷案」,取代過去「先徵後退」方式
  • 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可於車輛出廠或進口前,向國稅局或海關申請具結免稅
  • 電動小客車免稅額度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仍需課徵貨物稅
  • 業者須於車輛出廠或進口放行後1年內完成掛牌登記並銷案,逾期將補徵稅款並取消資格

金額資訊

  • 電動小客車免稅額度: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
  • 範例:200萬元電動小客車,原需先繳30萬元、掛牌後退21萬元;新制下僅需繳9萬元

資格條件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產製廠商或進口人

適用對象

電動車產製廠商、進口商

背景說明

過去電動車貨物稅採「先徵後退」,廠商需先繳稅、待消費者掛牌後再退稅,造成資金積壓與行政成本。財政部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自116年1月1日起改採「具結免稅事後銷案」,讓廠商僅需繳納超過免稅額度部分的稅款,大幅減輕資金壓力,間接可能促進電動車普及。

實用提醒

['廠商需於車輛出廠或進口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核准具結免稅資格', '務必於車輛出廠或進口放行後1年內完成掛牌登記並銷案,若無法如期完成應提前申請延期或先補繳稅款,以免遭補徵並取消資格', '電動小客車免稅額度以完稅價格140萬元為限,超過部分仍需課徵15%貨物稅(30%稅率減半),購車前可先試算實際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