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修正數位攝影機、數位相機,以及視聽音響錄影或放影機等應施檢驗商品的相關規定,並自公告日起生效。此類規定用於確保市售商品符合安全、電磁相容及其他法定檢驗要求,降低消費者使用電子產品的風險。對業者而言,進口、製造或販售相關產品前,須依修正後規定辦理檢驗與標示;一般民眾購買時可留意商品是否具備合法檢驗標識。

重點摘要

  • 修正應施檢驗資訊商品中數位攝影機及數位相機的相關檢驗規定。
  • 修正應施檢驗視聽音響、錄影機或放影機等商品的相關檢驗規定。
  • 修正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 相關製造商、進口商及販售業者須依新規定確認商品檢驗及標示合規性。

資格條件

適用於製造、進口、販售數位攝影機、數位相機、視聽音響、錄影機或放影機等應施檢驗商品的業者;消費者購買相關商品時亦受商品安全保障。

適用對象

電子產品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及購買相關產品的消費者

背景說明

政府透過應施檢驗商品制度,要求特定電子產品在上市前符合安全及相關技術標準,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與市場秩序。本次修正數位影像及視聽設備的檢驗規定,業者應更新內部合規流程,消費者則可藉由檢驗標識辨識合法商品。

實用提醒

['業者應確認修正後的商品分類、檢驗方式、技術標準及標示要求,避免未經檢驗即進口或上市。', '進口或製造產品前,建議先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指定檢驗機構確認適用規定及申辦文件。', '消費者選購數位相機、攝影機及視聽設備時,可優先確認商品是否有合格檢驗標識與中文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