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個人買賣債權或其他權利所產生的利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成交價額扣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併入出售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若有損失,可先抵減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不足部分可於後3年度扣除。債權交易利得通常不會出現在所得清單中,民眾須自行申報。以購入2,000萬元債權、法院分配本金2,500萬元為例,500萬元屬財產交易所得,另480萬元利息須分別申報。漏報者可在未被調查或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重點摘要

  • 個人出售債權或權利的利得,屬財產交易所得,須計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 所得額計算方式為出售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
  • 財產交易損失可抵減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當年度無所得或抵減不足時,可於後3年度繼續扣除。
  • 債權買賣利得非屬應扣繳所得,通常不會列入國稅局查調所得清單,納稅人應自行申報。
  • 債權本金差額與取得成本形成財產交易所得;另取得的利息,應作為利息所得申報。
  • 如有漏報,可在稽徵機關調查或遭檢舉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加計利息補繳,以免處罰。

金額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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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適用於在台灣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個人,且有買賣債權或權利、取得財產交易利得或發生財產交易損失者。

適用對象

買賣債權、受讓不動產擔保債權或取得相關權利交易收益的個人納稅義務人。

背景說明

債權買賣日益常見於不動產擔保債權、民間借貸債權及權利受讓交易,但相關收益多不會自動顯示在個人所得資料中。政府藉由說明申報與損失扣除規則,提醒納稅人自行如實申報,避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實用提醒

['保留債權讓與契約、付款證明、法院拍賣或分配文件,以及為取得或出售債權支出的必要費用憑證,以利計算成本與所得。', '申報時應區分債權本金差額的財產交易所得,以及另外取得的利息所得,不宜僅申報其中一項。', '不要只依所得稅查調清單申報;若曾出售債權或收到法院分配款,應主動核對是否須自行填報。若已漏報,宜儘早自動補報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