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因應鳳凰颱風及部分縣市宣布停班停課,重申天然災害期間應以勞工不出勤為原則。若雇主因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要求出勤,必須採取措施預防通勤職災,並提供交通協助;勞工原有通勤方式困難而必須搭乘計程車時,相關費用應由雇主負擔。縣市首長宣布停班停課後,勞工可依法不出勤,雇主不得將其視為曠職、遲到,不得強迫請事假、補班、扣全勤獎金、解僱或作其他不利處分。此規定有助降低風雨期間通勤傷亡與後續勞資爭議,也保障承攬、派遣勞工的通勤安全。

重點摘要

  • 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應以不出勤為原則,以保障生命安全。
  • 縣市首長宣布停班停課後,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改請其他假別。
  • 雇主不得因勞工未出勤而要求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作其他不利處分。
  • 如因業務需求並經勞工同意出勤,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及預防通勤職災。
  • 勞工原定通勤方式受阻、必須搭乘計程車時,雇主應支付必要計程車費用。
  • 承攬與派遣勞工同樣適用通勤協助原則,合作的公私部門應督促廠商履行義務。
  • 雇主應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告知天災期間提供的通勤協助內容。

資格條件

適用於天然災害期間受停班停課或交通困難影響的受僱勞工;如雇主因業務需要安排勞工出勤,須經勞工同意,並提供必要通勤協助。承攬及派遣勞工亦應受保障。

適用對象

全國受僱勞工、雇主,以及使用承攬或派遣人力的公私部門

背景說明

勞動部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在颱風等天然災害期間保障勞工生命及通勤安全。政府要求雇主事先規劃通勤協助,避免勞工冒險上下班發生職災,並減少職災補償與勞資爭議。

實用提醒

['勞工應保留縣市政府停班停課公告及與雇主溝通出勤安排的訊息紀錄,以保障自身權益。', '若經同意於天災日出勤且大眾運輸受阻,應先向雇主確認交通安排;必要搭乘計程車時,保留收據或電子支付紀錄申請費用。', '雇主應預先將天災通勤協助、交通費核銷方式及緊急聯絡流程明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