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於115年9月23日委員會議認定,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與巧客科技有限公司在PChome24h銷售抖抖機等健身器材時,宣稱「使用5分鐘相當於慢跑40分鐘、瑜珈30分鐘、游泳30分鐘、仰臥起坐200個」,但無法提出醫學學理或實驗數據佐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不實廣告規定。考量廣告對市場秩序及消費者權益影響較輕微,公平會予以警示。此案提醒民眾,選購健身商品時應審慎看待快速瘦身、短時間等同大量運動等宣傳;業者則須確保廣告效果有科學或實證依據,否則可能受處分。
重點摘要
- 公平會第1821次委員會議通過認定PChome及巧客科技刊登不實廣告。
- 涉案商品為站立式全身搖擺、震動類休閒健身器材。
- 廣告宣稱使用5分鐘可相當於慢跑40分鐘、瑜珈或游泳30分鐘、仰臥起坐200個。
- 業者無法提出醫學學理、實驗數據或其他證據證明所稱運動效果。
- 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公平會考量影響輕微而予以警示。
- 公平會提醒業者,影響消費者購買決定的運動效果宣稱必須有依據。
資格條件
不適用
適用對象
網路購物消費者、健身器材購買者及刊登商品廣告的業者
背景說明
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查核商品廣告是否真實,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知情權。健身器材的運動成效會直接影響消費者購買決定,因此業者若宣稱可達特定運動或瘦身效果,應提出可靠的科學、醫學或實驗證據。
實用提醒
['購買震動、搖擺或懶人健身器材時,勿僅依「幾分鐘等於多少運動量」等廣告決定,可要求或查詢商品的實測與科學依據。', '遇到涉及快速減重、替代高強度運動或保證效果的宣稱,宜比對醫療專業意見及商品標示。', '業者刊登健身效果、健康效益等廣告前,應保存可驗證的實驗數據、研究資料或其他佐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