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自115年1月30日(西元2026年1月30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的車主,其車輛如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並符合相關規定,可免徵使用牌照稅。此措施擴大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稅負減免的適用範圍,讓具居留身分的車主也能在符合條件時申請。對民眾而言,可減輕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的交通與持車負擔,但仍須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認定或申請。

重點摘要

  • 財政部發布使用牌照稅免徵規定。
  • 適用對象為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的車主。
  • 車輛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並符合相關法定規定。
  • 新規定自2026年1月30日生效。

資格條件

車主須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其名下車輛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且符合使用牌照稅及相關規定的免徵要件。

適用對象

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主及其家庭

背景說明

政府透過調整使用牌照稅免徵適用對象,讓持居留證者在車輛實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時,也能獲得稅負減免。此措施有助降低身心障礙者及照顧家庭的交通成本,並使租稅優惠更符合多元居留人口的實際需求。

實用提醒

確認車主的居留證仍有效,並保留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相關證明;申請前可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確認免徵資格、應備文件及辦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