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修正「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調整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27條第1項、第28條、第35條、第36條及第37條第3項的裁罰參考規定,並自公告當日生效。此修正攸關海關查緝走私、虛報、規避管制及其他違規進出口案件的罰鍰裁量標準,有助於統一執法尺度。一般民眾及從事進出口業務者應確實申報貨物、價格、數量與輸入輸出許可事項,避免因違規而面臨更新後的裁罰風險。

重點摘要

  • 財政部修正「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 修正範圍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27條第1項、第28條、第35條、第36條及第37條第3項。
  • 修正後規定自即日生效。
  • 裁罰參考表供海關辦理緝私違規案件時,作為裁罰金額或倍數的裁量依據。

資格條件

適用於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相關違規行為,經海關查獲並須裁處罰鍰的個人、業者或其他義務人。

適用對象

進出口業者、報關業者、跨境購物或攜帶貨物進出境的民眾,以及可能涉及海關申報義務者。

背景說明

海關緝私制度用於防制走私、虛報及違反進出口管制等行為,並透過罰鍰維護公平貿易與邊境管理。財政部修正裁罰參考表,可使海關對違規案件的處理標準更一致,也提醒民眾與業者應落實正確申報及遵守管制規定。

實用提醒

['進出口貨物前,確認品名、數量、價格、產地及稅則號列等申報資料正確一致。', '涉及管制貨品時,應先確認是否須取得輸入、輸出許可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業者可洽報關行或海關確認最新裁罰參考表與申報規範,避免沿用舊作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