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預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草案。本次修正旨在調整雇主聘僱外國人相關工作的就業安定費數額,以符合現行經濟及勞動市場需求。預告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4月10日止,期間為60日。
重點摘要
- 預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草案。
- 修正目的為調整雇主聘僱外國人相關工作的就業安定費數額。
- 預告期間為60日,至115年4月10日止。
資格條件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
適用對象
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