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開立電子發票的營業人,其系統須具備自動跳號及重號防呆檢核功能,避免重複開票或誤用字軌號碼。若異常發票已交付消費者且無法收回,造成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統一發票獎金,營業人須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全額賠付。 營業人如在遭檢舉或稅捐機關調查前,主動以書面報備、據實申報且未短漏稅,可免受營業稅法處罰;但仍會列計違章1次,且1年內僅限免罰2次,第3次起不適用。此規定影響使用POS或電子發票系統的店家、企業,應於系統升級或字軌切換時加強檢核,以免面臨罰鍰及賠付中獎獎金風險。
重點摘要
- 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自動跳號及重號防呆檢核功能,不得重複開立或誤用字軌號碼。
- 重複開立或誤用字軌號碼的發票若已交付消費者,造成獎金溢付時,營業人須全額賠付。
- 發票異常且無法收回作廢重開者,原則上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處罰。
- 營業人若於遭檢舉或調查前主動書面報備、據實申報且無短漏稅額,可免予處罰,但仍列計違章1次。
- 一年內免罰以2次為限,違章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
- 營業人如發現異常,應儘速向稅籍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資格條件
適用於開立電子發票的營業人。欲適用主動報備免罰者,須在未遭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以書面主動報備;並應按實際交易申報,且無短漏稅額。
適用對象
使用電子發票、POS結帳系統或發票開立軟體的營業人及企業
背景說明
政府透過電子發票制度提升交易透明度及發票中獎兌領便利性,但系統設定錯誤可能導致同一字軌號碼被重複使用,進而發生不應發放的中獎獎金。此規定要求營業人承擔系統管理責任,同時設有主動報備免罰機制,鼓勵業者及早更正並維護消費者領獎權益。
實用提醒
['POS或電子發票系統升級、更新或切換期別前,應測試字軌號碼設定及重號檢核功能。', '發現重複開票或誤用字軌後,若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應在稅捐機關調查前儘速以書面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保留系統異常紀錄、修正證明及正確交易申報資料;即使符合免罰條件,仍須留意一年內僅有2次免罰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