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15年9月16日發布命令,修正《新北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第4條及第7條。此案涉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的法源、收支保管與運用規範,攸關市府推動空污防制、改善環境品質的財源管理。原文未載明各條文的具體修正內容,因此尚無法判定對民眾、業者或特定污染源的直接新增義務或權益。
重點摘要
- 新北市政府以115年9月16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51713446號令發布修正。
- 修正法規為《新北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本次修正條文為第1條、第4條及第7條。
- 原文未提供修正條文全文及施行日期。
資格條件
不適用;本案為法規修正公告,原文未載明申請資格或補助條件。
適用對象
新北市一般民眾,以及可能受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影響的單位與業者。
背景說明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通常用於支應地方政府的空氣品質改善、污染防制與相關管理工作。修正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規範,有助於確保相關經費依法管理與運用,並影響新北市後續空污治理措施的執行基礎。
實用提醒
['可至新北市政府法規資料庫或公報查閱第1條、第4條及第7條修正前後條文,確認實際變動內容。', '若為受管制業者或關注環保議題者,應持續留意環保局後續發布的基金使用、徵收或補助相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