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離婚夫妻若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卻都列報同一名子女的扶養免稅額,國稅局將依序判定申報資格:先看雙方協議,其次看監護權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再比較課稅年度實際同居天數,最後依日常照顧、教育支出及扶養費等實際扶養事實認定。此規則可降低離異父母重複申報造成的補稅或爭議;即使一方支付學費或扶養費,若另一方具監護權且雙方無協議,原則上仍由監護權人列報。

重點摘要

  • 離婚夫妻重複列報同一子女扶養免稅額時,優先依雙方協議認定。
  • 沒有協議時,由已完成監護登記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者列報。
  • 若無法依監護登記判定,將比較父母與子女於課稅年度的實際同居天數。
  • 再無法判定時,國稅局會綜合日常照顧、教育安排與學費、扶養費支付等事實,認定實際或主要扶養人。
  • 已成年子女可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作為實際扶養事實的參考資料。
  • 民眾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撥打0800-000-321,或使用南區國稅局網站「國稅小幫手」洽詢。

資格條件

適用於已離婚、雙方分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均列報扶養同一名子女免稅額的父母。列報資格依雙方協議、監護或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同居天數及實際扶養事實等順序認定。

適用對象

離婚後仍需申報綜合所得稅,且涉及未成年或成年子女扶養免稅額列報的父母

背景說明

離婚後,父母可能各自負擔子女生活或教育支出,因而在報稅時同時列報同一名子女,導致扶養免稅額重複申報爭議。國稅局訂出判定順序,讓民眾可事先協議並備妥資料,避免遭剔除扶養額、補稅或產生申報爭議。

實用提醒

1. 離婚父母應在報稅前以書面或可保存的方式確認當年度由誰列報子女,避免雙方重複申報。2. 若無法協議,應備妥監護或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同居紀錄、學費及扶養費支付證明、照顧事實等資料。3. 不要僅以支付部分學費或扶養費判斷可列報;有監護權登記者在無協議時通常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