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為保障自住換屋者權益,個人出售舊自住房地後2年內重購新自住房地,或先購買新自住房地後2年內出售舊自住房地,可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抵)稅。不過,優惠的前提是實際出售「舊房地」並重購「新房地」;若後來出售的是較晚取得的新屋、保留原有房屋,屬於「買新賣新」,即使兩屋都符合自住條件,仍不得適用。購買預售屋者須待交屋取得所有權、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不得出租或營業使用,才能認定為自住房地。此規定影響換屋民眾的購屋、交屋與售屋時程安排,交易前應先確認房地取得登記日期及出售標的,以免遭否准優惠並補徵稅款。

重點摘要

  • 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後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或先購新屋後2年內出售舊屋,可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抵)稅。
  • 重購優惠目的在減輕自住者換屋的房地合一稅負擔,維護居住權益。
  • 出售後取得的新房地、保留較早取得房地的「買新賣新」交易,不符合換屋優惠意旨。
  • 預售屋須在交屋取得所有權後,由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未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才符合自住要件。
  • 若等待預售屋交屋期間另購成屋,應依兩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判定何者為新屋、舊屋,避免誤用優惠。
  • 不符合規定卻申請扣抵稅額者,可能遭國稅局否准並補徵稅款。

資格條件

個人須屬自住換屋,且出售的舊房地與重購的新房地均應符合自住房地要件;出售舊房地後2年內重購新房地,或先購新房地後2年內出售舊房地。自住房地須由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適用對象

有出售及重購自住房地需求的個人納稅義務人,尤其是購買預售屋期間另購成屋的換屋族。

背景說明

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設置房地合一稅重購退(抵)稅機制,是為避免自住者因換屋被課稅後降低購買新住宅的能力。政府藉由明確限制「買新賣新」交易,確保租稅優惠真正用於出售舊居、購入新居的自住換屋需求。

實用提醒

['換屋前先整理每一間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勿只以預售屋簽約日或付款日判斷交易先後。', '預售屋在交屋前通常尚未取得房地所有權;若期間另購成屋,應評估日後出售哪一間房屋才符合重購優惠。', '保留戶籍登記、實際居住及未出租或營業使用的相關證明;有疑義可洽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