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15年8月25日函頒修正「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編列支用要點」第7點附表,並自發布日起生效。此修正屬於市府所屬機關辦理工程時,編列及支用工程管理費、工作費的內部財務與行政規範調整。雖非一般民眾可直接申請的補助,但將影響市府工程預算管理與執行依據,進而關係公共工程資源運用及行政效率。

重點摘要

  • 修正文件為「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編列支用要點」。
  • 本次修正範圍為第7點附表。
  • 依新北府工採字第1152189863號函辦理。
  • 修正內容自即日生效。

資格條件

適用對象為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工程案件時的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編列、支用作業;原文未提供個別費率、金額或適用條件。

適用對象

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辦理公共工程採購、預算編列與工程管理業務人員

背景說明

政府透過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的編列支用規範,建立公共工程執行所需行政、管理及相關工作經費的依據。本次調整第7點附表,代表相關機關後續辦理工程預算與核銷時須依新版規定執行,有助於維持經費使用的一致性與合規性。

實用提醒

['市府所屬機關承辦人應取得並核對第7點修正後附表,確認工程案件預算編列及支用項目是否須調整。', '辦理中的工程案件如涉及後續經費支用或核銷,宜先向主辦或採購單位確認新版規定的適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