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廢止外國營利事業在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及簡易加工時,申請「符合資格證明函」所使用的計畫書、相關書表格式及自行檢核事項,並自發布日起生效。此舉代表原有申請文件規範不再適用,可能配合制度調整、程序簡化或改採其他申請依據。從事相關自由貿易港區業務的外國企業,應確認後續是否有新表單、替代程序或主管機關指引,避免沿用已廢止文件。

重點摘要

  • 交通部廢止自由貿易港區外國營利事業申請資格證明函的相關書表及計畫書格式。
  • 一併廢止申請人自行檢核事項。
  • 廢止命令自即日生效,原文件格式不得再作為申請依據。
  • 原文未說明替代書表、過渡措施或新的申請流程。

資格條件

原規範適用於在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之外國營利事業;本公告內容為廢止原申請文件規範。

適用對象

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的外國營利事業及其代理申請人

背景說明

自由貿易港區提供貨物物流、儲存、加工等便利措施,外國企業過去須依指定格式申請符合資格的證明函。交通部此次廢止既有表單與自行檢核文件,代表相關行政程序或依據可能正在調整,受影響業者應以最新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實用提醒

['申請前勿再直接使用已廢止的舊計畫書、書表格式或自行檢核表。', '向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或交通部確認是否已發布替代申請程序、表單及所需文件。', '已準備或已送件者,應主動確認案件是否需補正、改用新格式或適用過渡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