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修正原「經濟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與查核作業要點」,並更名為「經濟部補助與獎勵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作業要點」,自發布當日生效。此修正目的在於強化地方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工作的補助與獎勵機制,提升地方執行效率與查核品質。對設置太陽光電等再生能源設備的民眾及業者而言,地方政府後續認定、查核及行政服務的制度依據將更明確。

重點摘要

  • 經濟部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5點附件3。
  • 要點名稱由「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作業,修正為「補助與獎勵」地方政府辦理作業。
  • 適用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本次修正自經濟部令發布當日生效。

資格條件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作業者,依修正後要點申請補助或獎勵。

適用對象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及辦理或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相關業者與民眾

背景說明

為推動能源轉型及再生能源發展,地方政府須負責部分發電設備的認定與查核行政作業。經濟部透過修正補助及獎勵規範,鼓勵地方政府提升執行量能,讓設備申設與後續管理更具一致性。

實用提醒

['地方政府承辦單位應確認修正後要點及第5點附件3的最新申請、核銷與考核要求。', '再生能源設備設置者可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確認認定、查核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 '業者辦理設備申設前,宜保留設備規格、設置證明及相關申請文件,以利後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