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告修正「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4條及第7條草案,預告期間至2026年10月19日止。修法涉及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與經理人的資格條件及選聘規範,攸關信用合作社治理、經營監督與金融機構穩健性。一般社員及存款、往來客戶雖非直接適用對象,仍可能因治理制度調整而間接受益於較完善的管理與風險控管。

重點摘要

  • 金管會預告修正「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 本次修正範圍為第4條及第7條。
  • 草案預告終止日為2026年10月19日。
  • 規範主要影響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及經理人的資格與選聘程序。

資格條件

草案直接適用於信用合作社及其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等人員;原文未提供修正後的具體資格條件。

適用對象

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及關注金融監理法規者

背景說明

金管會透過修正信用合作社治理人員的資格及選聘規範,強化信用合作社的人事治理與監督機制。信用合作社屬金融體系的一環,治理品質會影響社員權益、客戶往來及機構經營穩定。

實用提醒

['信用合作社及相關候選人應在預告截止日前閱讀第4條、第7條修正草案及說明,確認資格與選聘流程可能變動之處。', '如對草案有意見,可依金管會公告所載方式於預告期間提出建議。', '社員可留意所屬信用合作社後續公告,了解選舉、遴聘及治理制度是否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