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發展部預告修正「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3條,以及第2條附件1至附件4、附件6、附件7與附錄1草案,蒐集各界意見至民國115年10月19日(西元2026年10月19日)止。此案涉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的收費規範,將影響使用頻率的電信、廣播、衛星或其他相關業者之成本與法遵作業。一般民眾雖非直接繳費對象,但修法可能間接影響電信及無線通訊服務的營運與市場成本。

重點摘要

  • 數位發展部預告修正「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 修正範圍包括第3條、第2條附件1至附件4、附件6、附件7及附錄1。
  • 本案為法規修正草案預告,尚非正式施行規定。
  • 預告終止日為2026年10月19日,利害關係人可於預告期間提出意見。

資格條件

涉及申請、持有或使用無線電頻率,並依規定須繳納頻率使用費的單位或業者。

適用對象

電信業者、廣播與衛星通訊業者、使用無線電頻率的企業及相關利害關係人

背景說明

頻率是有限的公共資源,政府透過頻率使用費制度管理頻率配置與使用,並反映使用者的管理成本及資源利用情形。此次修正草案將調整相關收費標準及附表內容,攸關使用頻率業者的費用負擔與合規義務,也可能間接影響通訊服務市場。

實用提醒

['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業者應比對現行與草案條文、附件及附錄,評估可能的費用或申報影響。', '如對收費計算方式或適用項目有意見,應在2026年10月19日前依預告程序提出。', '草案尚未正式生效,實際收費仍應以最終發布的法規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