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說明,112年間新竹縣一名消防分隊長因外籍移工租屋處火警殉職,涉案的2名越南籍移工在刑事案件定讞前已被遣送出國。移民署表示,事件後已會同警方成立專案小組緝獲涉案人,並於函詢司法機關、確認無限制出境(海)或羈押等情形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執行強制驅逐。此案凸顯行政收容不能取代刑事羈押;收容目的僅為確保遣返執行,且同一事件最長收容不得超過100日。對一般民眾而言,案件反映涉刑案外國人的出境管制、羈押及遣返須由移民與司法機關依法分工處理,政府將檢討並優化行政協作流程。

重點摘要

  • 涉案越南籍移工共2人,於火警事件後由移民署與警方成立專案小組緝獲。
  • 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3項,於強制驅逐前通知並確認司法機關是否有禁止出境(海)或羈押等限制。
  • 司法機關確認無相關限制後,移民署始依法執行遣送出國,表示並無縱放情事。
  • 依司法院釋字第708號意旨,行政收容是為執行強制驅逐,不能作為刑事羈押的替代手段。
  • 同一事件的行政收容期間合計最長不得超過100日;延長收容須經法院裁定。

資格條件

外國人如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強制驅逐出國要件,且司法機關未施加限制出境(海)、羈押或其他依法不得遣返的處分時,移民署得依法執行強制驅逐出國。

適用對象

外籍移工、涉刑事案件之外國人、其雇主與關心司法及移民行政程序的一般民眾

背景說明

本案源於112年間新竹縣外籍移工租屋處火警造成消防員殉職,外界質疑涉案移工在刑案尚未定讞前即被遣返。移民署指出,現行制度下行政收容與刑事羈押功能不同,遣返與刑事追訴是否能並行,須依司法機關的限制處分及法定程序判斷。此事攸關公共安全、被害家屬追求司法真相,以及外國人基本人身自由保障的平衡。

實用提醒

['涉及刑事案件的外國人及其代理人,應確認檢警或法院是否已依法聲請、裁定或通知限制出境(海)及羈押等措施。', '雇主或外籍移工若收到收容、遣返或強制驅逐相關文書,應儘速尋求法律協助,了解救濟期限與自身權利。', '民眾勿將行政收容誤認為刑事羈押;是否留置涉案人及留置期間,須分別依移民法與刑事司法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