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發布命令,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第12條。此類收費標準用於規範核子反應器設施相關管制、審查或監督作業的費用依據,確保核能安全監管具有明確的行政收費規則。原文未提供修正內容、生效日期及具體費額,因此無法判定對個別設施經營者或申請人的實際費用影響;一般民眾通常不會直接繳納此項費用,但可透過制度化收費支持核安監管作業。

重點摘要

  • 核能安全委員會以命令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第12條。
  • 本案屬核能安全監管相關行政收費法規調整。
  • 原文未載明第12條修正前後內容、具體收費金額、適用對象及施行日期。
  • 一般民眾通常非直接繳費對象,但核能設施管制制度與公共安全有關。

資格條件

原文未提供;推定適用於依法須接受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審查或申請相關作業的對象。

適用對象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申請人及相關核能產業從業單位

背景說明

政府透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與收費規範,建立核能設施申請、審查及監督作業的法定依據。修正收費標準可能影響受管制業者的行政成本,也有助於維持核能安全監管制度的運作與透明度。

實用提醒

['核能設施相關業者應查閱核能安全委員會正式公告及修正條文,確認第12條的收費項目、金額與適用時點。', '辦理設施許可、變更、審查或檢查申請前,宜先向主管機關確認應繳費用及檢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