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因應115年6月25日豪雨造成養殖漁業災損,公告屏東縣高樹鄉及枋寮鄉為魚塭養殖全品項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實際從事漁業生產的自然人,如申報養殖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可依政府公告的救助項目及額度申請現金救助;同一漁產品於同產季、同曆年以救助1次為限。申請期間為115年8月11日至24日,受災漁民應向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以協助減輕豪雨造成的生產損失。
重點摘要
- 救助地區為屏東縣高樹鄉及枋寮鄉。
- 救助品項為魚塭養殖全品項。
- 申請人須為實際從事漁業生產的自然人,且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
- 申報項目損失率須達20%以上,才可依救助額度獲得現金救助。
- 同一漁產品在同產季、同曆年僅能申請救助1次。
- 例假日原則上也可受理申請;若因交通或通訊中斷等不可歸責事由逾期,可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資格條件
屏東縣高樹鄉或枋寮鄉公告救助區域內,實際從事魚塭養殖漁業生產的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不得救助情事;申報養殖項目損失率須達20%以上。
適用對象
屏東縣高樹鄉及枋寮鄉受115年0625豪雨影響、魚塭養殖損失達標準的漁民。
背景說明
115年6月25日豪雨可能造成魚塭養殖設施或養殖漁產品損失,農業部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劃定救助地區並提供現金救助。此措施讓符合損失門檻的受災漁民能取得部分生產損失補償,協助維持後續養殖與生計。
實用提醒
['應在申請期限內向高樹鄉或枋寮鄉所在地公所申請,並備妥可佐證實際養殖與受災損失的資料。', '申請前確認個別養殖項目損失率是否達20%,未達門檻不予救助。', '若因交通、通訊中斷等不可歸責事由無法按時申請,應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向公所提出回復原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