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命令,核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第3項、第21條第4項及第24條第1項但書中「主管機關對票券金融公司另有規定者」的適用事項,並自命令發布日起生效。此舉是為明確票券金融公司在內部控制、稽核及相關治理要求上的法規適用,強化金融機構風險控管與監理一致性。一般民眾雖無須申請,但金融業內控提升有助於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及客戶權益。

重點摘要

  • 金管會針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特定條文發布核釋。
  • 核釋範圍包括第16條第3項、第21條第4項及第24條第1項但書。
  • 釐清條文中主管機關得對票券金融公司另行規定的適用事項。
  • 命令自即日生效。

資格條件

適用對象為票券金融公司,以及涉及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遵循的相關金融機構及人員。

適用對象

票券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及其法令遵循、內部控制與稽核人員

背景說明

金管會透過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監理金融機構,以降低營運、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缺失。此次核釋針對票券金融公司的特別規定加以明確化,讓業者有一致的遵循依據,也有助於金融市場穩定。

實用提醒

['票券金融公司應確認現行內控制度、稽核程序及董事會或管理階層權責是否符合金管會另行規定。', '法令遵循及稽核人員應查閱金管會完整命令內容與相關函釋,勿僅依公告標題判斷具體義務。', '金融集團如同時經營銀行與票券業務,宜分別盤點不同業別的適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