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為保障消費者兌獎權益並推動電子發票及節能減碳,修正規定要求銷售食品、飲料的自動販賣機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新購機台的緩衝期已於111年底結束;110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舊機台,最遲須在116年12月31日前升級或汰換,自117年1月1日起全面逐筆開票。 | 機台取得日期 | 開票要求/期限 | |---|---| | 111年1月1日以後 | 已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 | 110年12月31日以前 | 1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級或汰換;117年1月1日起逐筆開立 | 未依規定者可能依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受罰;消費者則可取得每筆消費的發票,保障對獎及消費憑證權益。
重點摘要
- 食品及飲料自販機銷售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再以每日彙開方式取代。
- 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販機,調整緩衝期已於111年12月31日屆滿。
- 110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舊機台,須在1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軟硬體升級或汰換。
- 自117年1月1日起,舊機台也須具備逐筆開立發票(包括電子發票)的功能。
- 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可能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
- 營業人若在未被檢舉或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
資格條件
適用於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及飲料的營業人;其中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機台,可在1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調整或汰換。
適用對象
經營食品及飲料自動販賣機的營業人、連鎖店與自販機設備業者,以及使用自販機消費的民眾。
背景說明
隨著自販機購買食品與飲料日益普及,政府為使消費者能取得每筆交易的發票並保障兌獎權益,修正統一發票開立規定。此措施也配合電子發票政策與節能減碳目標,要求業者逐步完成設備數位化升級。
實用提醒
['業者應先盤點每台自販機的取得日期,確認是否屬110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舊機台。', '舊機台宜及早聯繫系統商或設備製造商安排升級,避免116年底前因廠商排程或零件短缺而無法如期完成。', '如發現過去有未依規定開票情形,應在未被檢舉或稽查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以爭取免罰;可撥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