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發布命令,規範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業者合作推廣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的作法,並自發布當日生效。此措施旨在建立跨業合作的管理原則,避免金融機構在推廣非金融商品或服務時產生利益衝突、資訊揭露不足或消費者權益受損等問題。一般民眾若透過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接觸合作商品與服務,應留意商品實際提供者、契約內容、費用及責任歸屬。
重點摘要
- 金管會發布金融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的規範。
- 規範自命令發布當日生效。
- 金融機構跨業合作推廣時,須依新規範辦理,以兼顧業務管理及消費者權益。
- 民眾購買或使用金融機構推薦的非金融商品、服務時,應確認實際交易對象與權利義務。
資格條件
不適用;規範主要適用於辦理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的金融機構。
適用對象
金融機構及透過金融機構接觸合作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
背景說明
隨著金融機構與電商、電信、零售及其他產業合作日益普遍,金融通路可能同時推廣非金融商品或服務。政府透過規範跨業合作行為,強化金融機構管理責任與資訊透明度,讓消費者較能辨識交易對象及保障自身權益。
實用提醒
['看到金融機構推薦的商品或服務時,先確認實際提供者是否為金融機構本身或合作業者。', '簽約或付款前,確認費用、退費機制、個資使用方式及爭議處理窗口。', '若認為推廣內容有誤導、未充分揭露或衍生消費爭議,可保留廣告與交易紀錄並向金融機構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