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發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扣繳義務人必須在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次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而非等到次年1月底。此規定與一般年度扣繳申報期限不同,若逾期申報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處罰鍰。該局以實際案例說明:A商號於113年9月30日核准歇業,應於10月11日前完成扣繳憑單申報,但直到114年5月才補申報,因此遭到處罰。此規定確保稅務機關能及時掌握營利事業結束營業前的扣繳稅款資訊,避免稅款流失。對於經營商號或公司的扣繳義務人而言,了解此特殊申報期限規定至關重要,可避免因不熟悉法規而受罰。

重點摘要

  • 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扣繳義務人須在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次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
  • 一般扣繳憑單申報期限為次年1月底(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至2月5日),但營利事業結束營業時適用特殊規定
  • 逾期或漏未申報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處罰鍰
  • 案例:A商號113年9月30日核准歇業,應於10月11日前申報,延至114年5月補申報遭處罰

資格條件

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於事業發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適用

適用對象

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公司負責人、會計人員

背景說明

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結束營業時的扣繳憑單申報期限與一般年度申報不同。政府設立此特殊規定是為確保在營利事業解散或廢止前,能即時掌握扣繳稅款資訊,避免稅款流失或查核困難。許多扣繳義務人不熟悉此特殊期限規定,誤以為可等到次年1月再申報,因而遭受處罰。

實用提醒

['營利事業辦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務必注意扣繳憑單申報期限為核准文書發文日次日起10日內,不是等到次年1月', '建議在向主管機關申請歇業或解散前,先完成扣繳憑單的準備工作,以免時間倉促', '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