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2025年9月19日修正《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強化颱風等天然災害期間的勞工通勤安全保障。縣市首長宣布停班停課時,勞工原則上可不出勤,雇主不得以曠工、遲到、事假處理,亦不得要求補工、扣全勤獎金、解僱或作其他不利處分。 若因業務需求須由勞工在天災期間出勤,應先取得勞工同意,且雇主須提供通勤協助;若原有通勤方式困難、改搭計程車確有必要,相關費用應由雇主支付。雇主並應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事先明確告知通勤協助內容。此修正旨在降低強風、豪雨等通勤風險及後續職災、勞資爭議,讓必要出勤的勞工不必自行承擔額外交通成本與安全風險。

重點摘要

  • 天然災害期間,勞工原則上應以不出勤為原則。
  • 縣市首長宣布停班停課後,勞工可依要點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使用事假等假別。
  • 雇主不得因勞工未出勤而要求補工、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作其他不利處分。
  • 如因業務必要且經勞工同意出勤,雇主必須提供通勤協助。
  • 勞工因天災通勤困難而有必要搭乘計程車時,計程車費等相關交通費應由雇主支付。
  • 雇主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事先載明提供的天災通勤協助內容。
  • 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時,將要求事業單位納入通勤協助相關規定。

資格條件

適用於天然災害期間,所在地縣市首長宣布停班停課而未出勤的勞工;或因雇主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仍須出勤,且有通勤協助需求的受僱勞工。

適用對象

全國受僱勞工、雇主及事業單位人資管理人員,尤其是天然災害期間仍可能需要出勤的勞工。

背景說明

勞動部指出,過去曾有勞工在颱風天通勤時遭路樹壓傷,後續衍生職災補償與賠償的勞資爭議。此次修正是為明確要求有必要要求勞工出勤的雇主承擔通勤協助責任,降低勞工在惡劣天候下自行通勤的生命與職災風險。對一般受僱者而言,停班停課時可更清楚掌握不出勤權益,必要出勤時也可要求雇主提供合理交通安排。

實用提醒

['勞工收到天災出勤通知時,應先確認所在地是否已宣布停班停課,並保留雇主要求出勤及雙方同意出勤的通訊紀錄。', '若原有交通工具無法安全通勤,應儘早向雇主提出通勤協助需求;改搭計程車前可先確認公司核銷流程、車資單據及交通安排。', '雇主與人資人員應檢視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明訂天災期間的接送、計程車費、交通補助及聯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