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納稅義務人若發現短漏報稅捐,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可免除罰鍰。本案提醒營業人,僅補開立發票而不補申報銷售額及補繳稅款,仍不符合免罰要件。 | 項目 | 說明 | | :--- | :--- | | 免罰要件 | 1. 未經檢舉;2. 未經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 | 補救義務 | 補開立發票、補申報銷售額、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
重點摘要
- 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短漏報稅捐,於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可免罰。
- 免罰前提為「未經檢舉」且「未經調查人員進行調查」。
- 補繳稅款時需按日加計利息。
- 僅補開立發票而未補申報銷售額及補繳稅款,不適用免罰規定。
資格條件
納稅義務人(含營業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且尚未被檢舉或調查者。
適用對象
營業人、納稅義務人
背景說明
政府為鼓勵納稅義務人誠實納稅,訂定自動補報補繳免罰機制。此措施旨在給予納稅人自我更正的機會,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罰鍰,同時確保稅收公平。
實用提醒
['發現漏開發票時,應立即補開立發票,並同時完成補申報銷售額及補繳稅款與利息,缺一不可。', '務必在稽徵機關發動調查或接獲檢舉前完成補報補繳,否則無法適用免罰。', '若對稅務申報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