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擬訂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促進契約公平合理。重點包括: 1. 契約審閱期至少3日。 2. 業者需充分說明服務內容、數量及價格,並提供服務紀錄。 3. 契約需詳載媒合對象、方式、時間及費用,入會費不得逾總費用5%。 4. 消費者預付總額逾5萬元者,業者需提供履約保障機制。 5. 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退費標準依終止時間及是否接受服務而定,手續費最高不得逾剩餘金額10%。 6. 不得記載業者得以自動續約方式延長契約。 7. 不得記載消費者提供票據作為擔保。
重點摘要
-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日
- 服務內容、數量及價格需充分說明
- 媒合對象、方式、時間及費用需詳載於契約
- 入會費不得逾契約總費用5%
- 預付總額逾5萬元者需提供履約保障
- 契約生效七日內且未接受服務可全額退費
- 契約生效七日後或已接受服務,扣除已使用費用後退還剩餘金額
- 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剩餘金額10%
- 不得記載業者得以自動續約方式延長契約
- 不得記載消費者提供票據作為擔保
金額資訊
- 入會費不得逾契約總費用5%
- 消費者預付總額逾5萬元者,超過部分應提供履約保障
- 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剩餘金額10%
資格條件
適用於所有透過交友媒合服務契約的消費者。
適用對象
尋求交友媒合服務的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