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強化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並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範。主要變革如下: | 項目 | 修正重點 | | :--- | :--- | | 信託與價金保證 | 明定買方價金應直接匯入專戶、限制資金僅能支付工程款與稅費、明確化受益權歸屬 | | 連帶擔保 | 強制擔保公司於建案無法完工時,負擔續建至交屋之義務 | | 太陽光電 | 契約須揭露太陽光電設備之設置依據、位置及管理維護責任 | 此修正旨在防止建商挪用預售屋價金,並確保消費者在建案延宕時能獲得續建保障,同時提升綠能資訊透明度。
重點摘要
- 買方所繳價金原則上應直接匯入信託或保證專戶,避免建商挪用。
- 限制預售屋價金僅能支付工程款及相關稅費,不得用於管銷費用。
- 若建案無法完工,信託受益權歸屬買方,且擔保公司須負擔續建義務。
- 契約須新增太陽光電設備之設置資訊及管理維護責任。
資格條件
購買預售屋之消費者
適用對象
預售屋購屋者
背景說明
政府為保障預售屋消費者權益,針對現行履約擔保機制漏洞進行補強,並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要求預售屋契約揭露太陽光電相關資訊。此舉旨在降低爛尾樓風險,並確保購屋者對建物能源設備有充分知情權。
實用提醒
['簽訂預售屋契約時,請務必確認賣方提供的信託專戶名稱與帳號,並優先採取直接匯款至該專戶的方式。', '留意契約中關於太陽光電設備的設置位置與維護責任條款,以保障未來居住權益。', '若建案發生延宕,可依據修正後的契約條款,要求擔保公司履行續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