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新住民家庭育兒壓力,政府自2026年起放寬外國籍父母來臺停留規定。凡持60日以上有效停留簽證,且子女已在臺設籍並符合「懷孕」或「育有2歲以下子女」條件者,可申請延長停留,總計最長可達1年。此政策旨在協助新住民家庭度過育兒適應期,提供跨國親情支持。 | 申請條件 | 內容 | | :--- | :--- | | 簽證要求 | 持60日以上有效停留簽證(無限制延期註記) | | 子女條件 | 子女已在臺設有戶籍 | | 家庭狀況 | 懷孕或育有2歲以下子女 | | 停留期限 | 最長可延長至1年 |

重點摘要

  • 放寬外國籍父母來臺停留規定,最長可停留1年。
  • 適用對象為子女已在臺設籍,且懷孕或育有2歲以下子女之家庭。
  • 需持60日以上有效停留簽證,且無限制延期註記。
  • 符合資格者可向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提出申請。

資格條件

持60日以上有效停留簽證(無限制延期註記),且子女已在臺設籍,並符合「懷孕」或「育有2歲以下子女」條件之外國籍父母。

適用對象

新住民家庭、外籍父母

背景說明

政府為減輕新住民家庭育兒負擔,推動友善移民政策,協助跨國家庭在育兒關鍵期獲得親屬支持。此措施讓外籍祖父母能更彈性地來臺協助照顧新生兒,解決新手爸媽的後顧之憂。

實用提醒

['申請前請確認持有的停留簽證是否為60日以上,且無「不准延期」之註記。', '請備妥子女戶籍證明及懷孕或育兒相關證明文件,向居住地移民署服務站諮詢申請。', '建議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儘早提出申請,以免逾期滯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