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統一發票給獎經費的法律性質,財政部說明如下:
1. 過去規定:在114年5月28日修正前,法律規定是「得」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3%編列給獎經費。
2. 現行規定:經114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後,條文已由「得」修正為「應」。
3. 影響:這意味著自115年度起,統一發票給獎經費已成為法定義務支出,政府必須依法編列預算,不得隨意刪減,以保障民眾中獎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