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分年申報。所得稅法規定利息所得的實現年度,即為「實際取得年度」。
即使利息是針對過去5年(例如108年至112年)的債權所產生,只要是在113年才實際收到,該筆利息就屬於113年度的所得。您必須在114年5月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利息全數列入,不能回溯至過去年度申報。若有相關疑問,可聯繫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電話:02-23113711 分機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