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修正規定,公所或工作站核發受災證明書的期限,已改為「工作日」計算,自農民申請的翌日起算。這項調整是為了優化行政效率,讓農民能更快取得證明。此外,若農民因故未主動申請受災證明書,但經公所或工作站確認該農民已在期限內申請現金救助,則「視同已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這項簡政便民措施能減少農民重複奔波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