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通訊中斷等),導致無法在規定的受理期限(115年4月15日前)內提出申請,政府設有補救機制:
1. 申請回復原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0條,您可以在原因消滅後的10日內,向鄉(鎮、市)公所申請「回復原狀」。
2. 核實認定:公所會針對您的個案進行核實認定,若確認屬實,將會逕予受理您的救助申請。
3. 建議:若遇此類特殊狀況,請務必保留相關受災證明或交通中斷紀錄,以利公所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