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者辦理國外旅遊時,針對收取之團費,應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業者需於回國後10日內逐團估算結帳,並於最終結帳時依憑證調整。若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將面臨補稅及罰鍰處分。建議業者主動檢視帳務,若發現短漏報,在未經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重點摘要
- 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團費應以「差額」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 結帳期限為回國後10日內逐團估算。
- 未依規定報繳將面臨補稅及罰鍰。
- 主動補報補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
金額資訊
- 短漏報銷售額200萬元(範例)
- 逃漏營業稅10萬元(範例)
資格條件
辦理國外旅行團之旅行業者(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適用對象
旅行業者
背景說明
財政部為規範旅行業辦理國外旅遊之稅務處理,明確要求業者應按代收轉付後的差額報繳營業稅。此規定旨在確保稅制公平,避免業者短漏報銷售額,保障稅收正確性。
實用提醒
['務必於回國後10日內完成逐團估算結帳,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若發現過去有短漏報情形,應在稅捐機關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以適用免罰規定。', '平時應確實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予買受人,並保留相關支付憑證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