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114年度個人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須申報基本稅額。針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民眾常因不熟悉規定而申報錯誤,以下為扣除重點: | 扣除重點 | 說明 | | :--- | :--- | | 同一年度 | 損失僅限抵扣當年度所得,不可遞延至以後年度 | | 同一類所得 | 僅限抵扣「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不可抵扣利息或股利等其他海外所得 | | 核實計算 | 損失扣除額度以該年度核實計算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 此規定對有海外資產配置的投資人至關重要,若申報錯誤將面臨補稅及處罰。提醒民眾海外所得非國稅局提供查詢範圍,務必自行據實申報。
重點摘要
- 114年度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逾750萬元者,須申報基本稅額。
-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抵扣同年度、同類別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 損失扣除額度以不超過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 海外所得非屬國稅局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須由納稅人自行申報。
金額資訊
- 海外所得達100萬元
- 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
資格條件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且海外所得達100萬元及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者。
適用對象
海外資產投資人
背景說明
政府為落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範海外所得之課稅標準。此措施旨在確保海外資產交易之稅務公平性,避免投資人因不熟悉損益扣除規定而誤報稅額。
實用提醒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可跨年度遞延,請務必於發生年度申報。', '海外所得非國稅局提供之查詢資料,請自行保存交易憑證與原始取得成本證明。', '若有法令疑義,可撥打0800-000-321或利用國稅局網站「國稅小幫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