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發布修正令,調整「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之名稱與部分條文,修正後名稱分別為「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與「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重點摘要

  • 修正「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及名稱
  • 修正「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4條及名稱

資格條件

無特定申請資格,屬行政法規修正。

適用對象

農地重劃相關業務人員、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