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發布修正令,調整「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之名稱與部分條文,修正後名稱分別為「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與「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重點摘要
- 修正「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及名稱
- 修正「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4條及名稱
資格條件
無特定申請資格,屬行政法規修正。
適用對象
農地重劃相關業務人員、農民
內政部發布修正令,調整「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之名稱與部分條文,修正後名稱分別為「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與「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無特定申請資格,屬行政法規修正。
農地重劃相關業務人員、農民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4765&log=detailLog
最後驗證: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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