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發布修正令,調整「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之名稱與部分條文,刪除名稱中括號,統一為「直轄市縣市」相關稱呼。
重點摘要
- 修正「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及名稱
- 修正「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4條及名稱
- 法規名稱刪除括號,修正為「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與「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
資格條件
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及委員會成員
適用對象
政府機關、農村社區相關業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