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修正關於容器及乾電池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相關規範,包含附件2及附件3之內容調整,並自即日起生效。
重點摘要
- 修正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
- 調整設施設置與規格要求
- 修正公告事項第5項附件2及第8項附件3
- 自即日生效
資格條件
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
適用對象
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
環境部修正關於容器及乾電池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相關規範,包含附件2及附件3之內容調整,並自即日起生效。
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
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4710&log=detailLog
最後驗證: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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