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營業人銷售禮券時,統一發票開立時點須依禮券性質判斷,避免漏開發票或漏報營業稅。商品禮券因已載明可兌付特定數量貨物,出售時即完成銷售,應立即開立發票;現金禮券僅代表可折抵的金額,則在持券人實際兌換貨物時才開立發票。 | 禮券類型 | 發票開立時點 | 兌券時是否再開立 | |---|---|---| | 商品禮券 | 出售、交付禮券時 | 不須 | | 現金禮券 | 持券兌換貨物時 | 須開立給兌購人 | 營業人若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應儘速補開、補報及補繳漏稅額,可依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重點摘要

  • 商品禮券載明憑券可兌付一定數量貨物,發售時銷售行為即成立,應在出售時開立統一發票。
  • 現金禮券僅載明固定金額,出售禮券時免開立統一發票,應於持券人兌購貨物時開立。
  • 商品禮券已於出售時開票,持券人日後換貨時,營業人無須重複開立發票。
  • 營業人若漏開發票,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開、補報及補繳稅額,得加息免罰。
  • 如有疑問,可洽所轄稽徵機關或撥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金額資訊

  • 甲公司向乙賣場購買商品禮券,乙賣場應於銷售時開立80萬元統一發票。:TWD800,000元

資格條件

適用於發行或銷售商品禮券、現金禮券的營業人。

適用對象

發行、銷售或接受禮券兌換的營業人及企業會計、稅務人員。

背景說明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依禮券所代表的交易性質,區分商品禮券與現金禮券的銷售成立時點,以確保營業稅及發票開立正確。這項規定可協助企業避免重複開票、漏開發票及後續稅務處罰,也保障買受人取得正確憑證。

實用提醒

['先確認禮券內容:若載明可兌換特定數量貨物,通常屬商品禮券;若僅標示可抵用金額,通常屬現金禮券。', '企業採購禮券辦理員工活動或贈禮時,應向賣場確認禮券類型及發票開立對象與時點。', '發現過去漏開發票時,應儘速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補開、補報及補繳,以爭取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