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預告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13條附表,調整應回收廢棄物的回收、清除及處理補貼申請與審核相關規定。此案關係資源回收體系業者取得補貼的依據,可能影響申請資格、作業項目或補貼附表內容。一般民眾雖無須直接申請,但制度調整有助維持廢棄物回收處理機制運作及資源循環。草案預告至2026年10月15日止,利害關係人可在期間內提出意見。

重點摘要

  • 環境部預告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13條附表。
  • 修正內容涉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及審核制度。
  • 草案預告終止日為2026年10月15日。
  • 資源回收、清除及處理相關業者應留意草案後續公告與正式施行內容。

資格條件

原文未載明;預計適用於依規定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或處理補貼的相關業者。

適用對象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及處理業者,以及關注資源循環與廢棄物管理制度的利害關係人

背景說明

政府透過回收清除處理補貼制度,支持應回收廢棄物進入合法回收與處理管道,降低不當棄置造成的環境負擔。此次修正草案將調整部分法規條文與附表,可能影響回收處理業者的補貼申請與審核作業,也攸關全國資源回收體系的穩定運作。

實用提醒

['相關業者應在預告期限前取得草案全文,逐項比對第2條及第13條附表與現行規定的差異。', '若修正可能影響既有補貼資格、申請文件或處理項目,可於2026年10月15日前依環境部公告管道提出意見。', '正式法規尚未施行前,申請作業仍應以現行有效規定及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