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依「金融檢查指導原則」公布115年度上半年金融機構主要檢查缺失,涵蓋金融控股公司等10個業別,聚焦防制詐騙、洗錢防制、消費者保護、內部管理及資訊安全四大面向。缺失包括開戶與虛擬帳號監控不足、房貸壽險不當勸誘、基金與債券風險揭露不全、利害關係人交易控管不足及APP資安漏洞未妥善修補等。金管會要求業者強化審查、監控、資訊揭露與資安管理,以降低詐騙、洗錢、金融商品誤導及個資外洩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與市場穩定。
重點摘要
- 金融機構應落實開戶審查、虛擬帳號持續交易監控及警示帳戶即時通報,以防堵人頭帳戶、詐騙及洗錢。
- 對經常由第三人代理的匯款交易,金融機構須查證代理事實,並依客戶身分、收入及營運規模判斷交易合理性。
- 銀行辦理房貸不得將房貸壽險搭售為核貸條件,也不得以較低利率不當勸誘客戶投保。
- 基金廣告及銷售資訊須揭露風險警語;向非專業投資人推介外國有價證券或TLAC債券時,須說明風險並依規簽訂推介契約。
- 金融機構須改善利害關係人申報、建檔、交易查詢及授信條件比較等內部控制程序。
- 金融機構應強化網站安全標頭、第三方函式庫、特權帳號管理、資產與日誌管理,以及行動APP上架前的資安檢測與漏洞修補。
資格條件
不適用;本案為金管會對金融機構的檢查缺失公布及監理改善要求,非供民眾申請的補助或給付。
適用對象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證券、保險、電子支付等金融機構,以及使用房貸、基金、外國有價證券、電子支付與行動金融服務的金融消費者。
背景說明
金管會定期彙整金融檢查中具重要性或普遍性的缺失態樣,公布監理關注重點與改善方向,促使金融業者自主管理及改善內控制度。此措施旨在因應詐騙、洗錢、金融商品銷售爭議與資安風險,提升民眾使用金融服務時的保障。
實用提醒
['申辦房貸時,確認房貸壽險是否為自行選擇,不應因業者說法而誤認投保是核貸必要條件;如有疑義可要求書面說明。', '投資基金、外國債券或其他複雜商品前,應索取公開說明書與風險揭露資料,確認自身風險承受度及是否已簽署必要契約。', '使用電子支付或網路銀行時,若帳戶出現異常交易、遭冒用或被列為警示帳戶,應立即聯繫金融機構並保留交易與通訊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