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訂定114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其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自即日起生效,規範個人捐贈土地抵稅之計算方式。

重點摘要

  • 規範114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列舉扣除額計算方式
  • 適用範圍包含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
  • 自即日生效

資格條件

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者

適用對象

個人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