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訂定114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其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自即日起生效,規範個人捐贈土地抵稅之計算方式。
重點摘要
- 規範114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列舉扣除額計算方式
- 適用範圍包含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
- 自即日生效
資格條件
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者
適用對象
個人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訂定114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其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自即日起生效,規範個人捐贈土地抵稅之計算方式。
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者
個人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4691&log=detailLog
最後驗證: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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