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因115年8月下旬豪雨造成雲林縣口湖鄉牡蠣養殖損害,公告口湖鄉為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實際從事漁業生產的自然人,如牡蠣養殖損失率達20%以上,可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規定申請現金救助及相關低利貸款;未達20%者不予救助。申請期間為115年9月14日至29日,受災漁民應向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提出申請,協助降低豪雨災損對養殖生計的衝擊。
重點摘要
- 救助地區為雲林縣口湖鄉。
- 救助品項為牡蠣養殖全品項。
- 申請人須為實際從事漁業生產的自然人,並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
- 申報損失率達20%以上者,才可依規定核發現金救助;損失未達20%者不予救助。
- 申請由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受理,例假日也可照常受理。
- 因交通、通訊中斷等不可歸責事由無法如期申請者,可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資格條件
限雲林縣口湖鄉實際從事牡蠣養殖漁業生產的自然人申請,且不得有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不得救助情事;申報養殖損失率須達20%以上。漁產品救助次數另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適用對象
雲林縣口湖鄉受115年8月下旬豪雨影響、牡蠣養殖受損的漁民
背景說明
115年8月下旬豪雨對雲林縣口湖鄉牡蠣養殖造成災害損失,農業部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劃定救助地區。此措施透過現金救助與低利貸款機制,協助受災養殖漁民維持生產及降低災後經濟壓力。
實用提醒
1. 申請前先整理養殖事實、受災情形及損失證明資料,並向口湖鄉轄內公所確認應備文件。\n2. 注意損失率須達20%以上,建議保留豪雨前後照片、養殖紀錄及其他可供勘查資料。\n3. 請於2026年9月29日前提出申請;若因交通或通訊中斷等不可歸責原因逾期,應在原因消滅後10日內儘速向公所申請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