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修正「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民國116年1月1日(2027年1月1日)生效。此項修正涉及職業工會及漁會協助辦理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的補助作業依據,影響相關組織申請、核銷及執行補助業務的程序;一般受僱勞工與漁民的保險權益仍須透過所屬工會或漁會辦理。
重點摘要
- 修正「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 修正規定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
- 主要適用對象為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的職業工會與漁會。
資格條件
適用於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相關業務,並申請業務補助的職業工會及漁會;具體資格與補助條件應依修正後作業要點辦理。
適用對象
職業工會、漁會及透過工會或漁會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勞工與漁民
背景說明
政府透過補助職業工會與漁會辦理保險業務,協助非典型受僱、自營作業或以工會、漁會為加保單位者取得勞保及職災保險服務。此次修正自2027年起施行,相關組織須配合新規定調整補助申請與行政作業,以維持被保險人的服務與權益。
實用提醒
['職業工會及漁會應在2027年1月1日前確認修正後要點內容,檢視補助申請、憑證保存及核銷流程。', '透過工會或漁會加保者如有保費、投保資格或職災保險疑問,可向所屬工會、漁會或勞保局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