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布命令,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8點及第4點附表1,並自發布日起生效。此項調整涉及教育部對大專校院招收、支持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的補助規範,目的在持續完善高等教育的無障礙與支持服務。對身心障礙學生而言,實際可影響學校提供的學習協助、輔導與相關支持資源;校方則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補助申請及經費執行。原文未載明具體修正內容及補助金額。
重點摘要
- 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
- 教育部同步修正該要點第4點附表1。
- 修正規定自教育部命令發布日起生效。
- 原文未提供修正條文、補助額度、申請程序或適用學校名單。
資格條件
適用對象為依修正後要點辦理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相關補助的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可透過就讀學校的相關單位取得支持服務。具體資格仍須依修正後要點及附表規定認定。
適用對象
大專校院、就讀或擬就讀大專校院的身心障礙學生及其家庭
背景說明
教育部透過補助機制,鼓勵並協助大專校院建置身心障礙學生所需的學習、生活與輔導支持。此次修正特定條文及附表,代表補助執行標準或相關項目可能調整,對提升高等教育平等受教權具有意義。
實用提醒
['身心障礙學生可向學校資源教室、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單位或教務處詢問修正後可提供的支持服務。', '大專校院承辦人應取得最新發布的修正條文及第4點附表1,確認補助項目、核銷與申請作業是否變更。', '不要僅依公告標題判斷補助內容;應查閱教育部正式命令全文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