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電動自行車更名並納管為「微型電動二輪車」,政府修正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規範。微型電動二輪車出租人須在契約中揭示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於出租前教導承租人及使用人車輛操作方式;若未於租前教導操作及道路行駛規定,業者可處新臺幣600元至1,200元罰鍰。此外,契約須揭示的保險範圍擴大為所有與契約相關的商業保險,不再限於責任保險。此修正有助提升租車資訊透明度與騎乘安全,民眾租借微型電動二輪車時可確認保險內容並接受操作說明。
重點摘要
- 電動自行車已依相關法規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並納入管理及強制保險制度。
- 微型電動二輪車出租人應揭示已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出租人須在租借前教導承租人及使用人車輛操作方法,以維護行車安全。
- 租賃業者未在租前教導操作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可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 租賃契約如提供其他與契約有關的商業保險,也須於契約中揭示,不限於責任保險。
金額資訊
- 元
資格條件
適用於出租微型電動二輪車的租賃業者;租借及使用微型電動二輪車的民眾可要求業者提供操作教學及保險資訊。
適用對象
微型電動二輪車租賃業者、租借微型電動二輪車的民眾
背景說明
政府因應微型電動二輪車納管及強制投保規定,調整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措施目的是讓租賃業者落實保險揭露與租前操作教學,降低因不熟悉車輛及交通規則造成的事故風險。
實用提醒
['租借微型電動二輪車前,應確認業者是否揭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其他商業保險內容。', '接受業者操作教學時,應一併確認煞車、燈光、電源、加速方式及道路行駛規則。', '租賃業者應將保險項目、保障內容及保費負擔方式明確寫入契約,並保留完成租前教學的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