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在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的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市集展售等活動,應在活動開始前向原稅籍登記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時依法開立並申報繳納營業稅。此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辦理,目的是兼顧稅務管理與便民。若未開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除須補繳稅款外,還可能遭裁罰;但在未被檢舉或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者,可加計利息免罰。對參與各地快閃店、展售會或市集的業者而言,應事先完成核備及發票安排,以免違規受罰。

重點摘要

  • 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辦理臨時特賣會或展售活動,活動開始前須向稅籍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備。
  • 活動期間應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依法開立,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 固定營業場所原則上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臨時跨區展售可依核備方式辦理。
  • 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將被補徵稅額並依法裁罰。
  • 在未經檢舉、未被稅捐機關或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補報及補繳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資格條件

已辦理稅籍登記,且計畫在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展售、市集等銷售活動的營業人。

適用對象

跨縣市或跨稅籍登記地辦理臨時展售、快閃店、特賣會及市集活動的營業人。

背景說明

政府透過稅籍登記及統一發票制度掌握營業人的銷售資料與營業稅申報情形。針對跨區的短期展售活動,採事前核備方式取代另設固定營業場所登記的負擔,但業者仍須履行開立發票及報稅義務,以維護租稅公平與消費者索取發票權益。

實用提醒

['活動前先向公司或商號稅籍登記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確認核備程序,勿等到活動開始後才處理。', '安排現場人員攜帶足夠的統一發票或確認電子發票設備、網路及載具開立流程可正常運作。', '若發現過去展售活動有漏開發票或漏報銷售額,應在尚未被檢舉或查核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補繳,以爭取免罰。']